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39 号
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你们作为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珀挺”)的原股东,于2015年8月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签订了《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承诺厦门珀挺2017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13,122万元, 如厦门珀挺未完成业绩承诺,你们将以股份或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厦门珀挺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466万元,你们应当分别补偿三维丝2,777.98万元和587.64万元,三维丝已于2018年7月27日向你们发出书面通知,但你们迟至2019年2月18日才履行补偿义务。你们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及时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0条、第11.11.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第11.11.1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们: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所作出
的各项承诺,认真及时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