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核查后,现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本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两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协商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和未来发展审计的需要,公司拟更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提供服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符合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93万元,该费用包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报告出具费用、其他与年度审计相关的费用。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助于更加自信、独立、公允地对公司财务状况作出客观评价。
我们同意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樊艳丽、朱力、洪春常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