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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吴志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吴志攀)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1年度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1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1年度,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认为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21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全部董事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情况

本年度,本人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2021年4月27日,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予以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2020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的任务,履行的审计程序充分、恰当,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作为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1、2021年2月3日,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予以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多盟睿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对子公司的担保业务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且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为多盟睿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数据推广费用的按时足额支付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等所负全部债务向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思恩客和天津思恩客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对子公司的担保业务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且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为北京思恩客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思恩客科技有限公司数据推广费用的按时足额支付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等所负全部债务向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对子公司的担保业务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且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为多盟睿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点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签署并生效的《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合同》及其任何附件、补充协议、其他交易文件和相关文件项下多盟睿达应向点冠科技支付的全部应付账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金融资产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择机处置金融资产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证券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资产流动性及其使用效率。本次处置金融资产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及授权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处置金融资产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择机处置金融资产事项。

2、2021年4月19日,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予以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天津移动互联和精准阳光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对子公司的担保业务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且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为天津移动互联、精准阳光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天津蓝标博众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对子公司的担保业务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且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就天津蓝标博众与快手基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签署并生效的《快手2021年度代理商广告发布合作协议》及其任何附件、交易文件和相关文件等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2021年4月27日,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予以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为公司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审慎合理,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2)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审核,认为报告期内,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任何公司主要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质资金占用事项,不存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情形。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5)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属于行业正常水平,符合公司业务现状,同意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并同意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属于行业正常水平,符合公司业务现状,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8)关于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相关银行授信、贷款、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有助于公司改善加强决策效率,有助于公司强化决策进度。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保证现金流量的情况下,有效规划管理全年授信、贷款额度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并且通过授权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事项决策进度,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授权事项,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有效期内和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本次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金融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择机处置金融资产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证券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资产流动性及其使用效率。本次处置资产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及授权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处置资产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择机处置金融资产事项。

(1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1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2021年5月10日,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予以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暨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业务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且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蓝色光标品牌顾问有限公司、北京蓝色光标公

关顾问有限公司为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关于公司为全资下属公司指点互动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业务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且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为北京指点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关于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授信暨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外保内贷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业务有利于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且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授信,公司全资子公司蓝色光标国际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申请授信以其名下美元存单提供质押担保。

(4)《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蓝标国际申请授信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业务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且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为蓝色光标国际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名下在北京银行的人民币存单作为质押担保。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处置金融资产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择机处置金融资

产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证券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资产流动性及其使用效率。本次处置金融资产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及授权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处置金融资产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择机处置金融资产事项。

5、2021年6月24日,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予以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总量进行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4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1年6月2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6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0元/股。

6、2021年8月23日,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予以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为公司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审慎合理,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审核,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任何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质资金占用事项,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通过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情形。

7、2021年12月16日,本人对公司第五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予以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孙陶然先生及潘安民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孙陶然先生及潘安民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被提名为董事候选

人的条件。我们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36个月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公司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赵国栋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赵国栋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条件。我们未发现该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36个月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本次公司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潘安民先生作为公司总经理人选,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尚未解除的情况。经审阅潘安民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其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潘安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得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本人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于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召集人,按照《独立董事制度》、《提名委员会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进行了审查,积极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听取汇报并考核。

五、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重视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报告期内,本人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与实施、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财务状况及规范运作等情况。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就相关事项进行及时的沟通,积极关注公司的相关信息和

公司经营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获悉公司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发展动态。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后,注重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提升了自身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能力,并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三)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人也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以上是本人在2021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汇报。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吴志攀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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