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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0

我们作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本次编制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编制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分析客观,所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史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提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严杰 田玲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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