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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已预先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条件。

二、 经审阅公司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吴飞美、房桃峻、刘 毅

2020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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