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海兰劳雷公司对扬子卓能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委托贷款对象为公司的长年战略合作伙伴,且其在本次委托贷款实施周期内如期支付相应利息,子公司海兰劳雷对扬子卓能提供委托贷款展期,有利于提高海兰劳雷的资金收益,有利于增加投资者权益,不存在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展期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海兰劳雷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对扬子卓能提供委托贷款展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李焰 _________________
孙陶然 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