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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对外担保事项时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风险。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58.14万元,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79,529.82万元,两项合计为180,087.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65%。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主要是为公司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是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要求,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核查,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汪祥耀 张建华 薛安克

2021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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