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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4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22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示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22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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