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南都电源 |
股票代码: | 300068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
注册/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2号2幢D1601室 |
一致行动人: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通讯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1196号101室 | ||
一致行动人: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
注册/通讯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A区1322室 | ||
股份变动性质: | 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南都电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一致行动人声明 ...... 20
一致行动人声明 ...... 20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
一致行动人 | 指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南都电源、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南都 | 指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
上海益都 | 指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南都 | 指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
海南盛永 | 指 | 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与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3年1月1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5.00%的股权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2号2幢D1601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光 |
注册资本 | 7,082 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60913077XP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时间 | 1994年09月21日 |
经营范围 | 防雷系统,网络通信,计算机通信及其电力电子和通信设备的开发和咨询服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生产的除外);高频开关电源、通讯终端设备及长途电话、数据电话电报、电话的交换设备的批发业务。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经营期限 | 1994年09月21日至长期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2号2幢D1601室 |
联系方式 | 0571-87630612 |
2、股东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周庆治 | 4,286.73 | 60.53 |
2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 2,795.27 | 39.47 |
3、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王海光 | 男 | 董事长、总经理 | 中国 | 浙江省杭州市 | 否 |
何伟 | 男 | 董事 | 中国 | 浙江省杭州市 | 否 |
周庆治 | 男 | 董事 | 新加坡 | 美国旧金山 | 是 |
(二)一致行动人
1、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点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1196号101室 |
法定代表人 | 林旦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631584495G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 1999年11月01日 |
经营范围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高科技项目、教育项目投资咨询,集团内部资产管理以及上述相关的咨询服务(除经纪)。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1999年11月01日至2029年10月30日 |
通讯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1196号101室 |
联系方式 | 021-68419055 |
(2)股东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17,000.00 | 56.67 |
2 | 赵达夫 | 8,352.50 | 27.84 |
3 | 何伟 | 1,875.90 | 6.25 |
4 | 林旦 | 1,782.30 | 5.94 |
5 | 王海光 | 989.30 | 3.30 |
(3)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 |
地区居留权 | |||||
林旦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上海 | 否 |
王海光 | 男 | 董事 | 中国 | 浙江省杭州市 | 否 |
周庆治 | 男 | 董事 | 新加坡 | 美国旧金山 | 是 |
2、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点 | 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A区1322室 |
法定代表人 | 林旦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86607413819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 2007年04月05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投资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07年04月05日至 2027年04月04日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A区1322室 |
联系方式 | 021-68419388 |
(2)股东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周庆治 | 642.50 | 64.25 |
2 | 何伟 | 144.30 | 14.43 |
3 | 林旦 | 137.10 | 13.71 |
4 | 王海光 | 76.10 | 7.61 |
(3)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林旦 | 男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上海 | 否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及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周庆治控制下的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
注:赵达夫为周庆治配偶赵亦斓之父亲。
周庆治赵达夫
赵达夫上海南都
上海南都
杭州南都 上海益都
一致行动人
27.84%
60.53% | 27.84% |
64.25%
64.25%
39.47%
39.47% | 56.67%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杭州南都、上海益都、上海南都均系周庆治控制下的企业。杭州南都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降低股份质押比例、提高股票质押履约保障及个人资金需要,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26)。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先生所控制的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0%),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权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9,016,340股、9,740,089股和26,289,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6%、1.13%和3.04%。
2023年1月14日,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与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让杭州南都持有的南都电源43,2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5,766,34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76%。一致行动人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740,08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一致行动人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6,289,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南都电源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种类 | 权益变动前 | 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 人民币普通股 | 119,016,340 | 13.76% | 75,766,340 | 8.76%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人民币普通股 | 26,289,500 | 3.04% | 26,289,500 | 3.04%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 人民币普通股 | 9,740,089 | 1.13% | 9,740,089 | 1.13% |
合计 | 155,045,929 | 17.93% | 111,795,929 | 12.93% |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3年1月14日,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与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方及签署时间如下:
(1)签署方
甲方(转让人):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2)签署时间
2023年1月14日
2、《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
1.1 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325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股份转让价款
2.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85%计算,转让单价为20.16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7,192万元(大写:捌亿柒仟壹佰玖拾贰万元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万元。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3,000万元。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0万元。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42,192万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365】个自然日内支付。
2.3 甲方指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为甲方名称,分笔支付的账户信息须保持一致,账号信息详见甲方提供的附有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甲方盖章的账户资料。
3、标的股份过户
3.1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3.2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签署与交付本框架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以及履行其在该等协议及交易文件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税费
协议双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本协议及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自承担。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
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7、违约责任
7.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7.2 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交易定金,若甲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若乙方违约,该笔定金归甲方所有。
8、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正在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三、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南都电源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拥有权益的股份(股) | 股份性质 | 质押的股份(股)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股)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 119,016,340 | 人民币普通股 | 58,100,000 | 43,250,000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26,289,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 9,740,089 | 人民币普通股 | - | - |
合计 | 155,045,929 | 58,100,000 | 43,250,000 |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2010年,公司在首发上市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庆治、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曾出具如下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周庆治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通过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等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通过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等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南都电源股东杭州南都承诺:在周庆治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周庆治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在周庆治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南都电源股东上海南都承诺:在周庆治、王海光、何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周庆治、王海光、何伟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在周庆治、王海光、何伟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南都电源股东上海益都承诺:在周庆治、王海光、何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周庆治、王海光、何伟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在周庆治、王海光、何伟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至目前,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审议通过,公司完成董事会最新一次换届工作,周庆治先生及何伟先生自2022年5月19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同时,王海光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5月30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
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确认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受让意图明确。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5,045,92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9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庆治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1,795,92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93%。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南都电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日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南都电源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曾于2022年12月13日与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43,250,000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后因客观情况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决定终止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上述转让实际未发生。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原件备置南都电源投资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王海光
日期:2023年1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林旦
日期:2023年1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林旦
日期:2023年1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 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
股票简称 | 南都电源 | 股票代码 | 30006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2号2幢D1601室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A区1322室 |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1196号101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注:杭州南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 是 √ 否 □ 注:杭州南都、上海南都、上海益都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庆治所控制。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 承 □ 赠 与 □ 其他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19,016,340 股 ,13.76%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6,289,500 股 ,3.04%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9,740,089 股 ,1.1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6,289,500股 ,3.04%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9,740,089 股 ,1.13%。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资金来源为受让方自有及自筹资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其他√ 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26)。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先生所控制的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0%),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 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 形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 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月14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一致行动人(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月14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一致行动人(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