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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6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南都电源
股票代码:300068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南都电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南都电源、上市公司、公司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南都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5.00%的股权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0528329K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1年08月29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1年08月29日至2026年8月28日
股东情况谢叶强持股49%;葛鹏持股49%;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

(二)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产品名称: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备案编码:SGA728

3、备案时间:2019-02-21

4、基金管理人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托管人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任职情况
唐华琴中国中国委派代表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未来12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即使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权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南都电源股票4,325万股,占南都电源现有总股份的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3年1月14日,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方及签署时间如下:

1、签署方

甲方(转让人):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签署时间

2023年1月14日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

1.1 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325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股份转让价款

2.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85%计算,转让单价为20.16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7,192万元(大写:捌亿柒仟壹佰玖拾贰万元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万元)。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3,000万元。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0万元。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42,192万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365】个自然日内支付。

2.3 甲方指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为甲方名称,分笔支付的账户信息须保持一致,账号信息详见甲方提供的附有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甲方盖章的账户资料。

3、标的股份过户

3.1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3.2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签署与交付本框架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以及履行其在该等协议及交易文件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税费

协议双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本协议及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自承担。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7、违约责任

7.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7.2 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交易定金,若甲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若乙方违约,该笔定金归甲方所有。

8、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正在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三、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南都电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日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南都电源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原件备置南都电源投资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唐华琴

日期:2023年1月14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唐华琴

日期:2023年1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股票简称南都电源股票代码30006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 承 □ 赠 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持股数量:43,250,000股 持股比例:5.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资金来源为受让方自有及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其他√ 未来12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即使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是□ 否√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 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 形是□ 否√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 批准不适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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