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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0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公告,并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23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任职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任职资料。

三、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

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

案)》等法规、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示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23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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