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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9年度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经审批的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具体为2017年8月1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7年8月28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为江西强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6个月。2017年11月2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为江西强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6个月。报告期末,公司对江西强联实际担保金额合计3,5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3,500万元,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为3,500万元,均在公司审批范围内。除此以外,公司没有在报告期内发生任何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末的其他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业务水平较强、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执行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及时。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以专业的业务水平、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公正客观的审计结果为公司提供了专业的审计服务,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一致。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了经营发展,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风险可控,且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联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为江西强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6个月。

十、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投资对本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的问题。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优化现有资产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投资。

独立董事:吴大卫、朱青、赵西卜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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