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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公司监事会在全体监事共同努力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24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2019年8月6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2019年8月28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关于公司拟出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2019年10月28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9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参加了五次董事会会议、三次股东大会会议,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认真细致、有效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健全、财务状况良好。2019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2019年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四)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材料进行了检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登记工作,切实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的发生,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事项。

(七)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现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了保证。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八)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并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9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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