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金利华电 |
股票代码: | 300069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56号17幢B-2-128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56号17幢B-2-128 |
股份变动性质: | 增加 |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释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 ...... 6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的时间及方式 ...... 7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三、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 8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一、其他重要信息 ...... 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1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1
二、备查地点 ...... 11
附表 ...... 13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金利华电、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白泽长瑞、受让方 | 指 | 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安赐成长、出让方 | 指 | 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 | 指 | 《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白泽长瑞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安赐成长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6,590,100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18%)的行为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说明:如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56号17幢B-2-128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市博源鲲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期限:2020年5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RE1A1R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56号17幢B-2-128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白泽长瑞的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数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广州市博源鲲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货币 | 100 | 普通合伙人 |
天津晶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货币 | 5,000 | 有限合伙人 |
天津星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货币 | 28,60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33,7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国籍 | 任职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境外居住权 |
黎智皓 | 中国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北京 | 否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股份以上的股东,除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外,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让方、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国内资本市场中长期投资价值的看好以及对上市公司的认可,从而决定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16,590,100股上市公司股份,以期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将依法履行股东义务并享有股东权益,协助上市公司寻求转型机会和业务拓展机会,提升上市公司业绩,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金利华电股份的计划,但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增持或减持金利华电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的时间及方式
2020年5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安赐成长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安赐成长持有的16,590,100股上市公司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18%)。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6,590,100股股票,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18%。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协议签署时间
1、协议主体
甲方(受让方):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甲方与乙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2、协议签署时间
本协议签署时间:2020年5月28日。
(二)股份转让及款项支付
1、双方同意,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16,590,100股上市公司股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18%。
2、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18.26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302,935,226元。股份转让价款按如下期限及方式支付: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2020年6月10日前,受让方将10,110万元股份交易对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在2020年7月31日前,受让方将10,784万元股份交易对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在2020年8月31日前,受让方将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93,995,226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在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间内,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分红等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亦应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交割
1、自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全额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转让标的股份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自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即302,935,226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三、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的上市公司16,590,100股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黎智皓
签署日期: 2020年 5月 29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黎智皓
签署日期: 2020年 5月 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1088号 | |||
股票简称 | 金利华电 | 股票代码 | 30006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56号17幢B-2-128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 | 协议转让 | √ |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 | 间接方式转让 | □ |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 | 执行法院裁定 | □ | |||
继承 | □ | 赠与 | □ | |||
其他 | □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16,590,100 股 持股比例: 14.18% 变动数量: 16,590,100 股 变动比例: 14.18%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金利华电股份的计划,但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增持或减持金利华电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黎智皓
签署日期: 2020年 5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