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108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泽帅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32,991,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32,991,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1981%;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2,991,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翁佳琪律师、叶枫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