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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关于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9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3月11日,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碧水源”)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与公司股东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及周念云签署了《合作协议》,与公司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与公司股东刘振国、陈亦力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与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2020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于系列规定,经双方协商,中国城乡与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5)。

结合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意见,经友好协商,2021年1月8日,中国城乡与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年1月8日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合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并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双方同意将《原协议》中的第1.1条调整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即2020年3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7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量。

2020年5月18日,甲方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164,596,5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现金0.6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08,863,375.20元。甲方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5月29日实施完毕。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

7.72元/股调整为7.66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后,乙方有权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

第二条 双方同意将《原协议》中的第1.2条调整为: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481,344,780股,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15.21%。

最终认购数量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监会批复孰低为准。

乙方本次认购的最终认购金额=最终认购价格×最终认购数量。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为双方对《原协议》的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与《原协议》同时生效。

二、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股份认购合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相关事宜已经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上述协议生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做出同意批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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