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变更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已得到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引引、陈树华、司静波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