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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石控股: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司静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司静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认真的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切实地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的发展方向、审计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本人2022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于2020年7月20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2022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10次
董事姓名职务应出席次数现场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通讯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司静波独立董事90090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的情况如下:

(一)2022年1月7日对《关于变更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已得到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1月7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因此,对公司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年3月25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条件、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亮先生,陈永亮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陈永亮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陈永亮先生领导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该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的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归属比例,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行。

除此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2年4月12日对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11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11日,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5,2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6元/股。

(五)2022年4月27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核查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3.10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10.3.6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关于申请撤销公司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核查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4规定的相应情形,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9.9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不断健全完善中,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中的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中的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董事会关于对上期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真实、准确,客观的反映了该事项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对上期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

5.《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审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该事项如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6.《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听取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不进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审阅了2021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不进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外部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同行业及市场情况,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以上标准客观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外部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市场可比情况。同时,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拟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无异议。

(六)2022年4月27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因此,对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2022年5月23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条件等要求逐项自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北京福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亮先生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故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和确认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发展现状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与北京福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各项条款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符合相关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自2010年4月2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高效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2022年5月23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北京福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亮先生控制企业,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与北京福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九)2022年6月6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北京福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故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在其他股东变更后依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亮先生控制企业,其性质未发生改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变更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和确认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变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十)2022年6月6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预案的修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修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变更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十一)2022年8月29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核销部分坏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应收款项坏账事项。

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听取汇报并考核。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经营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对公司进行问询,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关注,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与实施、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财务状况及规范运作等情况。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就相关事项进行及时的沟通,积极关注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公司经营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获悉公司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发展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其他工作情况

(一)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二)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历次董事会的议案,首先对所提出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三)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要求行使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后,注重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加深对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及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报告期内,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提升了自身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能力,并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工作

2022年,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故2022年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2023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司静波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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