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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4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金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中”)与关联方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油石化”)解除《合作框架协议》项下《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50万吨/年重油催化热裂解项目之100万吨/年悬浮床渣油加氢装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及与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海建”)作为项目总承包联合体与龙油石化签署《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50万吨/年重油催化热裂解项目及95万吨/年聚烯烃项目之100万吨/年悬浮床渣油加氢装置总承包合同》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北华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北华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同时,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子公司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小京 申宝剑

杨文彪 谭向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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