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北华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北华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80%的股权,以下简称“河北华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河北华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同时,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子公司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武汉金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金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51%股权,通过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石联合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29%股权,以下简称“武汉金中”)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武汉金中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同时,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子公司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韩小京 申宝剑
杨文彪 谭向阳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