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3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应收账款诉讼进展的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有关应收账款诉讼事项,并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22日、4月16日、5月7日、6月16日、8月26日、10月15日、10月29日分别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了本次应收账款诉讼及回款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现将近期应收账款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江苏法院审理进展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初593号),判决内容如下:
1.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434,615.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2,434,615.0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2.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145,8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4,145,86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3.李向前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的货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向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追偿;
4.李向前对上述判决第二项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向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8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3,817元,由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共同负担。
二、北京法院审理进展
2020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62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应收账款诉讼及回款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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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