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有关事项的回复 |
大华核字[2021]0011213号 |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中有关事项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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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有关事项的回复 | 1-2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中有关事项的回复
大华核字[2021]00112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升科技”、“发行人”),转来的由贵会出具,并由贵所于2021年9月14日转发的《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245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奉悉。我们已对落实函中由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部分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我们的回复意见说明如下:
问题: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至今未更新申报材料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相关信息。请申请人按照《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9号)的要求补充更新相关申请文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根据《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9号)的相关要求,以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为基础对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申报文件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补充和更新。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我们对《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9号)中要求补正的“①发行人新的半年度报告;②保荐人关于新半年度报告披露内容是否涉及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新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事项的补充尽职调查报告;③根据新半年年度报告修订的募集说明书。”进行了逐项对照。
大华核字[2021]0011213号
经核查,我们认为:相关申请文件按照《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9号)的要求进行了补充更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吕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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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建敏 |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