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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5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82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0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月17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UCP7K)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华平股份73,371,390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你公司直接持有华平股份的股份数量占华平股份总股本的14.13%,并接受其他股东持有的华平股份4.7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可支配华平股份18.9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成为华平股份的控股股东。你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出具《关于本公司对所持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称“将不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19年1月9日,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华平股份248.5万股,占华平股份总股本0.46%。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你公司承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备查文件

1、《关于对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0号)。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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