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97 号
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7日,你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华平股份7,337.1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4.13%;同时,你公司接受其他股东委托的华平股份4.7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支配华平股份18.90%的表决权,成为华平股份的控股股东。
2019年1月9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华平股份248.50万股股份,占华平股份总股本的0.46%。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你公司完成收购华平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且违反了你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做出的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华平股份股份的承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发出监管函予以警示。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