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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5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25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5月26日至6月5日,在公司网站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3年6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3880号):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384,220.22元,公司未满足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本激励计划22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合计166.9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6.9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均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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