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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Y视讯: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7

证券代码:300076 证券简称: GQY视讯 公告编号:2019-104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GQY视讯”)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3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19年12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荆毅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及生产经营需要,拟使用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黄河华夏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华夏科技”)增资人民币3,000万元,增资后黄河华夏科技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06)。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黄河华夏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为满足未来业务发展及办公需要,拟以自有资金参与竞拍开封新区启动区八大街以东、金耀路以南地块XQ0803-03的使用权。黄河华夏科技本次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为满足未

来业务发展对办公场所的需要,土地规划拟建设北方大区总部大楼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并设置产品展示中心、研发中心、综合办公等相应配套功能,为公司未来产业和产品的转型升级提供保障。项目建设规划内容最终以相关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复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关于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管理制度、内控制度有悖于本次《公司章程》的,按本次《公司章程》内容修正。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8)。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0年1月7日下午15:00在上海市龙华东路818号海外滩金融A座1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9)。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原 文

原 文拟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新增一条作为第四条,原第四条及以后各条的序号顺延,涉及索引条款的相应调整。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领导作用。党组织在公司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并决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 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董事会确定后予以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之日的第二日,股东大会决议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提案的当日就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有如下审批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有如下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包括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投资)的审批权限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累计计算的原则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累计计算的原则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下述范围内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下述范围内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新增第八章“党建工作”及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原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及以后各章的序号顺延,原第一百四十八条及以后各条的序号顺延,涉及索引条款的相应调整。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设立公司党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纳入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党组织书

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若干人;公司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公司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组织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组织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

党组织重要决定在本公司贯彻执行;

(二)公司在经营发展中的重大问

题;

(三)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

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四)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公司人员

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推

荐人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

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

“三重一大”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要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公司党组织带头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公司改革发展。

荐人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要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公司党组织带头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公司改革发展。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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