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财务资助系为加强双方战略合作与产业协同,经过调研和论证,并具有相应的风控保障措施,总体风险可控。同时本次财务资助的金额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对和平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意见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 中:
秦霆镐:
吴雷鸣:
签署日期: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