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于2021年6月28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2022年5月1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且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确定2022年5月1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6.10元/股的价格向67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卫武、舒小斌、郝丹、王文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