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各方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用以置出的光伏电站资产标的,有利于推进资产置换的进程,加快置入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文静 李新海 张亚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