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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1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7.00元/股向85名激励对象授予1,18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登清、杨文川、李小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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