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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业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1

关于对陈业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业钢,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业绩承诺方。

经查明,陈业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8月,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股份”)以自有资金1.3亿元购买上海东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硕环保”)37%的股权。根据交易各方于2015年7月签署的《关于上海东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7%股权转让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陈业钢作为东硕环保实际控制人,承诺东硕环保2015年、2016年、2017年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500万元、5,625万元、7,032万元,上述任一年度东硕环保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陈业钢应当在上述每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奥克股份进行补偿。陈业钢同时承诺,奥克股份在2017年年度审计时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当年度财务报告时对东硕环保股权在2017年12月31日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发生东硕环保股权价值低于本次交易价格的情形,陈业钢应在奥克股份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专项核查意见确定的补偿金额进行补偿。

2019年9月17日,奥克股份披露的《关于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东硕环保2015年、2016年、2017年均未实现承诺净利润,陈业钢应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4,115.80万元;奥克股份2017年对东硕环保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4,238.12万元,陈业钢应支付股权价值减值补偿款4,238.12万元。2020年4月25日,奥克股份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陈业钢尚欠奥克股份业绩承诺补偿款及股权价值减值补偿款合计7,766.54万元。

陈业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业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陈业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奥克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陈业钢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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