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全资子公司深圳银之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深圳银之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独立董事:
郑学定 郭 斐 何 剑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