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参股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郑学定 郭 斐 何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