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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备所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经营管理经验及专业业务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同意选举陈向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推选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宋卢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三、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是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同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同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方案。

五、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对预案的修订,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后的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对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逻辑严谨、内容详实,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独立意见《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独立董事:

朱厚佳 刘 宏 陈歆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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