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修订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经核查,《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修订的相关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朱厚佳 刘 宏 陈歆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