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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2020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1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4%。其中,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1,490万元,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3,000万元,以及本公司为参股公司担保余额700万元。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募投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做出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报告期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朱厚佳 刘 宏 陈歆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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