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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政策及环境的变化、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的;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终止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独立董事:

朱厚佳 刘 宏 陈歆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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