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
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06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持股5%以上股东何晔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258,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4611%)。
截止目前,上述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时间已过半,公司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1、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陈向军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0-12-8 | 21.597 | 1,425,950 | 0.20% |
2020-12-11 | 19.706 | 37,300 | 0.01% | ||
2020-12-14 | 19.301 | 169,750 | 0.02% | ||
李军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0-12-7 | 22.104 | 1,633,000 | 0.23% |
合计 | 3,266,000 | 0.46% |
注:减持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学君女士未减持公司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张学君 | 合计持有股份 | 134,126,800 | 18.98% | 134,126,800 | 18.9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4,126,800 | 18.98% | 134,126,800 | 18.9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陈向军 | 合计持有股份 | 57,650,700 | 8.16% | 56,017,700 | 7.9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4,412,675 | 2.04% | 14,004,425 | 1.9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3,238,025 | 6.12% | 42,013,275 | 5.95% | |
李军 | 合计持有股份 | 57,644,200 | 8.16% | 56,011,200 | 7.9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4,411,050 | 2.04% | 14,002,800 | 1.9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3,233,150 | 6.12% | 42,008,400 | 5.94% | |
合计 | 合计持有股份 | 249,421,700 | 35.30% | 246,155,700 | 34.8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62,950,525 | 23.06% | 162,134,025 | 22.94%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86,471,175 | 12.24% | 84,021,675 | 11.89% |
注1: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本次减持前后发生变化系其上年度减持股份导致本年年初重新计算高管锁定股数量所致。
(二)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1、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何晔女士未减持公司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因持股5%以上股东何晔女士未减持公司股份,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经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张学君、陈向军、李军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三、备查文件
1、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共同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2、何晔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