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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发挥公司技术与行业优势拓宽公司业务范围,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定价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同等价格现金出资,并根据各自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朱厚佳 刘 宏 陈歆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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