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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7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智慧科技、深圳科立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智慧科技、深圳科立债务违约而承担反担保责任。本次反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反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为智慧科技、深圳科立本次贷款事项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没有与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

朱厚佳 刘 宏 陈歆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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