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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5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四)开设公司网站;

(五)举行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与投资者等进行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解答电话、互动易咨询及相关问题;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调研;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 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十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公布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网站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控参股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司信息资料;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的良好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七)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八)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的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见附件),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月25日

附件:

承诺书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将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书面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本次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本机构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承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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