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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5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长和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本公司透明度;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的关系,搞好公共关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勤勉诚信地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的问询;

(七)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形时,或者公司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说明;

(九)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要求和公司董事会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应当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能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融资、资产并购、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活动时,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相关意见,以确保此类活动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第十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1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聘任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一届任期内被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谈话和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由本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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