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培育新的优质资产与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本次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宏、刘芳端、丁立健、刘正东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