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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的专项审查意见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长信科技”)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43.8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于2010年6月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内幕信息管理及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及中介机构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时,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及时登记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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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各方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各方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其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均应对以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4、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5、上市公司将在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本次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长信科技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信科技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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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审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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