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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3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和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新显”)43.8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长信新显43.86%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就本次交易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上市公司已在《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和《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进行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际控制标的公司100%股权,上市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归母净资产将增加,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不会新增关联交易,此外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已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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