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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3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3.86%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工作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秉持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法定条件和实质条件,交易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前,公司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为实施本次交易,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审字[2023]230Z1133号《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1553号《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聘请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3)第148号《资产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认可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

以及和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控制权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五、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公司拟与本次交易相关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七、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八、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做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保障措施,相关主体对保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九、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或相应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_________________王 宏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刘芳端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王华林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钱 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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