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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文化: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东方证券)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4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文化股票代码:30008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执行司法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文化”)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ST文化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ST文化、上市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粤51执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粤51执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蔡廷祥持有的ST文化3,37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票作价134,181,562.5元,交付给东方证券用于抵偿债务。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注册资本699,365.5803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成立时间1997年12月10日
经营期限1997年12月10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限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联系方式+86-021-633258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证券A股股票已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958),H股股票依法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3958)。

东方证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东方证券第一大股东为申能集团,申能集团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出资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申能集团持有东方证券股份1,767,522,422股,占总股本的25.2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证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能集团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第一大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黄迪南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71814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时间1996年11月18日
经营期限1996年11月18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从事电力、能源基础产业的投资开发和管理,天然气资源的投资,城市燃气管网的投资,房地产、高科技产业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159号
联系方式+86-021-3357099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方证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公司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宋雪枫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金文忠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中国中国
俞雪纯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刘炜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周东辉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程峰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任志祥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朱静职工董事中国中国
许志明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香港是(香港永久居民)
姓名性别公司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靳庆鲁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吴弘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冯兴东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罗新宇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企业名称证券简称上市地股票代码持股比例
1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ST盈方深交所0006708.45%
2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皇氏集团深交所0023296.97%
3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T邦讯深交所30031219.6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股抵债,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证券将持有ST文化股票。

二、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证券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6年1月,东方证券与蔡廷祥签订《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两方)》(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两方)》(以下简称“《交易协议》”),蔡廷祥以其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东方证券融资。因蔡廷祥未履行偿还义务,根据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2020)沪黄证执行字第43号执行证书等法律文件,东方证券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作出(2021)粤51执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蔡廷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持有的ST文化3,375万股股票已冻结,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蔡廷祥持有的ST文化3,375万股股票。蔡廷祥持有的ST文化3,375万股股票(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2%)于2021年12月1日14时至2021年12月2日14时在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流拍后于2021年12月19日10时至2021年12月20日10时对上述股票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出价再次流拍。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粤51执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粤51执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蔡廷祥持有的ST文化3,375万股股票作价134,181,562.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抵偿部分债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述股票正在办理过户至东方证券名下的相关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方证券未持有ST文化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证券直接持有ST文化3,375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0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3,375万股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执行司法裁定过户给东方证券后,东方证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ST文化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粤51执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4、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粤51执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5、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深交所及ST文化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
股票简称ST文化股票代码30008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不适用 持股数量:无 持股比例:无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流通A股 变动数量:33,750,000股 变动比例:7.0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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