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文化 公告编号:2022-001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金融借款纠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基本情况: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1),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开庭。
进展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511民初2287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的利息1223437.5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31484.44元。
二、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该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被告吴淡珠在其保证
范围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二:关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于2021年1月8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06民初41635号,判决:一、联汛教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026206元;
二、联汛教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进展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194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披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6日
附: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进展 | 诉讼审理结果 | 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 判决情况及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 |
文化长城 | 翡翠教育及其原股东、核心 | 股权转让纠纷 | 160,716.63 | 2019年8月1日立案 | 撤诉 | 不适用 | |
| 管理团队 | | | | |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454.9 | 撤诉结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朱慧欣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1,117.15 | 调解结案 | 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涉案金额合计11,171,520.27元并由公司承担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 部分执行 | 公司接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变卖通知书》(2019)粤0304执20015号,获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5日10时至2020年12月16日10时止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上变卖位于:(1)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A幢厂房(房产证号:2016038213)变卖价为人民币3,110,912元;(2)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B幢厂房(房产证号:2016038210)变卖价为人民币2,894,223.36元;(3)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H幢仓库(房产证号:2016038179)变卖价为人民币8,932,967.68元。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0 | 诉前调解结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1,441.17 | 二审已结案 | 二审判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公司承担。 | 执行中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0)粤0304执保2829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
| | | | | | | 潮州枫溪支行44****802账户存款人民币0元;中国银行潮州分行64****6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402.54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11****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0)粤0304执保4613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广东南粤银行广州粤垦路支行96****5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交通银行潮州分行49****2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机房、门卫房北幢、门卫房南幢、配电房、C幢厂房、D幢厂房、F幢仓库、H幢仓库、A幢厂房、B幢厂房、办公楼、E幢生厂车间、G幢生产车间。 |
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676.36 | 调解结案 | 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涉案金额合计6,763,576元并由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 部分执行 | 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因未在期限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3,239.2978 | 二审已结案 |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文化长城向新余信公支付3239.2978万元;三、驳回新余信公其他诉讼请求。 | 法院执行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执保2451号。 |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2,108.98 | 二审已结案 | 二审判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公司承担。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执保4326号,轮候冻结公司在中国银行潮州分行68****616及64****619账户内的存款0元,冻结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轮候冻结公司持有的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108.9820万元的股权份额。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执33079号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19)粤0304民初33368号判决结果。 |
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1,260.49 | 二审已结案 | 维持一审判决 | 法院执行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 |
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执保1539号。 |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457.81 | 二审已结案 | 维持一审判决 | 法院执行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执保4919号,冻结公司持有的潮州市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57.8106万元的股权份额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57.8106万元的股权份额。 |
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3,087.61 | 二审已结案 | 维持一审判决 | 法院执行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民初10936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潮州枫溪支行44****80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0.00元;中国银行潮州分行64****619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7,402.54元;广发银行潮州支行11****27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0.00元;持有关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5,125,000元的股权。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0 | 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民间借贷纠纷 | 3,182.46 | 二审已判决,创思兰博不服,提起上诉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17410号,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465号民事判决;驳回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撤销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 | 不适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1)粤民申13649号,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7410号民事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现法院已立案审查。 |
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典当纠纷 | 1,005.52 | 二审已结案,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公司偿还当金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515执104号《拍卖通知书》,法院将于2022年1月10日10时至2022年1月11日10时在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515执104号,裁定如下: 限额100774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等值财产。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515执104号之一,裁定如下: |
| | | | | | 对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H幢仓库进行公开拍卖。 |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H幢仓库。 |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174.79 | 恢复执行 |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 执行中 | 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恢20号之一,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51执恢20号案的执行。 |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经营合作合同纠纷 | 602.62 | 二审已判决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194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不适用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06民初41635号判决 一联汛教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026206元; 二联汛教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文化长城 | 金融借贷纠纷 | 6,715.77 | 2020年1月2日立案 | 二审已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不适用 |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5民初64号,判决文化长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 | | | | | | 十日内向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6961043.7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二文化长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20万元; 三蔡廷祥、吴淡珠对文化长城所欠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廷祥、吴淡珠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文化长城追偿; 四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对文化长城抵押给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D幢厂房、G幢生产车间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企业借贷纠纷 | 4,770.9 |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撤诉,公司重新向法院申请再审 |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申460号, 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借款合同纠纷 | 2,732 |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一审已判决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5150号,判决: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097822.22元; 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十万元。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14,681.12 | 一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支付利息。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7号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9077.3369万元及违约金(以9077.336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的标准,自 |
| | | | | | | 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蔡廷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因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迟延给付股权转让款9077.3369万元的违约金(以9077.3369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清偿该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中请,申请对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4.6626万股股票解除限售; 四、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
许高镭 | 文化长城 | 要求增加其对股东大会的议案 | 6.00 | 已判决,许高镭提起上诉, | 驳回许高镭的请求 | 不适用 | |
| | | | 审理中 | | | |
许高镭、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要求对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解锁 | 5097.3835 | 撤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黄钲淇 | 联汛教育、文化长城 | 联汛教育与黄钲淇业务合作纠纷 | 237.89 | 审理中 | 未形成判决 | 不适用 | |
茂名市鼎仁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 联汛教育、文化长城 | 联汛教育与鼎仁科技业务合作纠纷 | 75.623 | 中止仲裁 | 未形成判决 | 不适用 | |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311.78 | 已形成仲裁裁决 |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等费用。 | 执行中 | 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236号之一,裁定终结本院(2021)粤51执236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计划的,本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联汛教育、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 金融借款纠纷 | 5000.00 |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已判决 | 二审已裁定,裁定发回重审二审已裁定,裁定发回重审(二审裁定详见于公司2021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 不适用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5102民初112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50.00 | 审理中 | 一审已判决 | 执行中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91民初12537号,判决: 一、文化长城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的编号为2020-020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 |
| | | | | | | 公告》中所称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的《债务转让协议书》不成立; 二判令文化长城、隽隆贸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判令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券网、巨潮资讯网、深圳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四判令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置地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60万元; 五判令文化长城、隽隆贸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置地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40万元; 六驳回东方置地其他诉讼请求。 |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联汛 | 金融借款纠纷 | 2900.00 | 二审已判决,本案发回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 重审结果为中止诉讼。 | 不适用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5102民初1123号,裁定如 |
| 教育、深圳长城世家 | | | | | | 下:本案中止诉讼。 |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 金融借款纠纷 | 1708.4542 | 一审已判决 | 公司于近期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91民初7019号,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扣除已支付利息81万元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8542元; 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对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0)粤0391民初7019号,查封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5号901房、902房、903房、904房、905房、906房;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赤岗支行44****846账户。 |
| | | | | 四、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5号901-9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许高镭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事项有异议 | | 已判决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不适用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许高镭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名誉权纠纷案 | 1 | 已判决 | 二审已判决 | 不适用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云、许高镭、林俏云 | 金融借款纠纷 | 796.78 | 审理中 | 未形成判决 | 不适用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06民初7038号,裁定冻结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云、许高镭、林俏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67,835.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公司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粤0106民初7038号、协助公示通知书(2020)粤0106民初7038号,协助冻结许高镭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967,835.08元的股权份额,不 |
| | | | | | | 予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登记,不予办理涉及股东出资额变化内容的章程备案。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 | 代位权纠纷 | 1096.304167 | 二审已判决 | 二审已判决 | 不适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811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 | 代位权纠纷 | 0 | 已判决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8771号,判决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26501号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86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 金融借款纠纷 | 4836.93 |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已判决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51民终52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不适用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5102民初1365号之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 |
| | | | | | | 辆(限额人民币4万元)的查封。 八、冻结被申请人蔡廷祥所持有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00000股的股权(限额人民币10608000元)。 九、冻结被申请人吴淡珠所持有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10800股的股权(限额人民币3811266.67元)。 十、上述冻结股权期限为3年。 |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61.85 | 审理中 | 未形成判决 | 不适用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06民初6709号判决准许原告撤回对文化长城的起诉。 |
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纠纷 | 1160.00 | 审理中 | 一审已判决 | 不适用 |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45220号,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9日计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许高镭、许高云、聂雅 | 要求返回公司资料的纠纷 | 0.01 | 一审已判决,许高镭、聂雅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 未形成判决 | 不适用 | |
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纠纷 | 100 |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9民初45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款100万元; 二、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出资款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 不适用 | |
| | | | | 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 二审已判决 | 二审已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795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不适用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91民初8613号,裁定驳回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破产清算纠纷 | | 已判决 | 二审已判决,裁定驳回上诉 | 不适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破终76号,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名誉权纠纷 | 200 | 一审已判决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21)粤0305民初10058号,判决一、确认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27日披露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内容“经与东方置地沟通研究后决 | 不适用 | |
| | | | | 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澄清公告应载明“东方置地与文化长城从未变更过《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顺序及付款方式,东方置地没有结欠文化长城任何股权转让款,更无需承担该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责任”,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在中国证券网、巨潮咨询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判令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中国光大银行 | 广东文化长城 | 金融借款合同纠 | 2623.70 | 一审已判决 | 广东省汕头市金 | 不适用 | |
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 纷 | | 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511民初228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的利息1223437.5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31484.44元。二、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该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被 |
| | | | | 告蔡廷祥、被告吴淡珠在其保证范围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7583.86 | 审理中 | 未形成判决 | 不适用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 代位权纠纷 | 12759.75 | 审理中 | 未形成判决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结果通知书》(2021)粤03民初3424号,冻结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400****028,冻结期限一年,已实际冻结人民币3193888.51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91178652元,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 2,冻结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 |
| | | | | | | 债权,价值以87984763.49元为限,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再向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支付,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4日。 |
吴祖才 | 朱慧欣(申请执行人)、文化长城(被执行人) | 执行异议 | 31.25 | 已判决 | 一审已判决 | 不适用 | 驳回异议人吴祖才的异议请求。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 金融借款纠纷 | 4865.66 | 2022年3月23日开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粤0106民初4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文化长城、深圳长城世家、联汛教育、蔡廷祥、吴淡珠银行存款48656633.1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协助公示通知书(2021)粤0106民初4489号,公示冻结被告蔡廷祥(身份证号码:4405201965****)所持有文化长城12.74%(3538.94万股)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 |
浦发银行深圳分行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7583.859 | 已判决 | 一审已判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8034 | 不适用 |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03 执保 942 号裁定:轮候查封被申请人 |
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 |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327203.28元(之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如下:罚息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7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2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拖欠的利息人民币3281209.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2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2、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F 幢仓库的房产、H 幢仓库的房产、G 幢生产车间的房产、E 幢生产车间的房产、办公楼的房产、机房的房产、门卫房南幢的房产、门卫房北幢的房产、B 幢厂房的房产、A 幢厂房的房产、C 幢厂房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100% (出资额 4500 万元)的股权、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30407511P) 100% (出资额 18004.9 万元)的股权、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0 万元)的股权、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 100% (出资额 4000 万元)的股权、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出资额 4825.2098 万元)的股权、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00% (出资额 |
| | | | | | |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账号:584****688)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花路支行(账号:390****638)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443****982)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地支行(账号:442****935)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 | 代位权纠纷 | 0 | 已结案 | 撤诉 | 不适用 | |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名誉权纠纷 | 0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瑞元千合木槿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 3878.882852 | 已判决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9843号,裁定驳回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
许高镭 | 文化长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名誉权纠纷 | 0 | 一审已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一审判决驳回许高镭的全部诉讼情况。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蔡廷祥 | 章证照返还纠纷 | 0 | 已结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合同 | 56.8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0 | 已撤销起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初1858号,裁定本案按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诉讼纠纷 | 0 | 已驳回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7101行初3531号,驳回本案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诉讼纠纷 | 0 | 已驳回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7101行初3532号,驳回本案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 庄雪彬 | 劳动合同纠纷 | 4.1 | 审理中 | 不适用 | 执行中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 |
| | | | | | | 调解书》(2021)粤0304民初30094号,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于2021年11月27日前向被告庄雪彬支付调解款41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 汪珂 | 劳动合同纠纷 | 5.85 | 已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已执行 |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30392号,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304民初8419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粤03民终20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许高镭、许高云、雷凡、彭辉、李东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 54890.13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潘科学、晏廷杰、司红旺、支才华、张盼、杨兵、周建图、孙宇、孙文娟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61.4662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 单佳琼 | 劳动争议纠纷 | 8.31 | 一审已判决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8403号,判决一、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2020年7月至10月工资差额(含补助)30179.12元; 二、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9279.34元; 三、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律师费3683.22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
徐姗 |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纠纷 | 8 | 调解结案 |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被告)徐姗80000元,上述款项付至原告个人银行。 | 执行中 | |
徐宁 | 深圳长城世家 | 劳动争议纠纷 | 9.13 | 一审已判决 | 广东省深圳市福 | 不适用 | |
| 商贸有限公司 | | | | 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3496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9007.38元;二、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宁律师费2301.35元; 三、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四、驳回原告徐宁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 | 合同纠纷 | 向原告补偿55037126股原告创业板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原售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及补偿现金35214.79万元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合伙)、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违约纠纷 | 23.58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