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专业胜任能力进行了充分了解,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其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拟聘任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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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朱家骅 王雄元 赵文安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