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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郑龙兴、黄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7号
公告日期:2021-08-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57号
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郑龙兴、黄利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郑龙兴、黄利: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负责的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瑞华所在金刚玻璃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金刚玻璃2015年虚增货币资金45,088.1万元,账实差异主要为金刚玻璃开立在工商银行外马支行的2003020209024205313账户(以下简称工行5313户)。经查,瑞华所未充分关注工行5313户询证函未获得被询证者确认并盖章的异常情况,未关注被询证者的身份,未对获取的银行对账单、资信证明书等多项不符或异常事项进行调查,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工行5313户存在重大账实差异的错报。瑞华所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经查,金刚玻璃2015年虚增收入5,458.76万元,虚增利润6,205.34万元,占2015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072.90%。瑞华所在执行金刚玻璃相关收入审计程序时,未对获取的相关客户送货任务书和销售发票地址信息不符等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准确填列收入及应收账款询证函中被询证者信息等,未对相关异常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可靠性存疑的上述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瑞华所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应收利息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经查,金刚玻璃2015年通过虚构协议存款的形式虚增货币资金3亿元,虚增协议存款利息收入855万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47.83%。瑞华所在执行应收利息审计程序时,未获取金刚玻璃与工商银行外马支行签订的协议存款合同,也未获取金刚玻璃协议存款存单,仅通过工商银行外马支行银行存款函证程序和获取公司提供的利息收入银行回单来证明金刚玻璃存在协议存款及利息收入,同时对获取的协议存款利息相关银行回单存在的异常未保持足够关注,未充分考虑其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瑞华所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瑞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郑龙兴、黄利作为金刚玻璃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瑞华所和郑龙兴、黄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瑞华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7月30日
抄送: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会计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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